6月27日,南京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實施。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修正草案共九章九十二條。
《條例》修正草案的總則中,明確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基層治理工作體系,并新增“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專項條款。同時,《條例》修正草案第七章的章名也作了修改,由首次審議時的“監督檢查”調整為“監督檢查與矛盾化解”,細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法院等單位職能分工,提煉固化南京在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成熟經驗。
現代物業管理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條例》修正草案提出依托既有平臺,拓展實現業主議事決策、信息公開公示、電子檔案歸集查詢等功能,并進一步明確要求,規定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公布、公示、公告,讓相關業主可查詢、可追溯。
《條例》修正草案還對“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作出規定。“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是南京在2016年細化省條例時的重要舉措,初衷是便利快捷,但由于取消了業主表決環節等機制,給資金使用安全帶來了不確定因素。為堵住這一制度的漏洞,《條例》修正草案提出,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出維修實施方案,組織征詢業主意見,經全體共用部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后,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轉核準的資金。《條例》修正草案還將第三方評估方式由業主承擔改為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維修項目的方案制定、預算編制、工程實施、竣工驗收、決算造價審核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給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綠色通道”加上一把“安全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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