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系肥東縣店埠鎮某小區業主。2018年3月20日,原告回到家中,發現門鎖被動過,主臥室床頭柜中金手鐲、黃金掛件及黃金手鏈被盜,共計損失價值約40300元。
原告認為物業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盡到物業服務義務,導致無法為警察提供破案線索。在與物業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20年5月,原告遂將物業公司告至肥東縣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家中被盜造成的財產損失40300元。
庭審經過
庭審中,原告訴稱其每年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因此,其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但在家中被盜后,警察勘察現場時,由于小區沒有監控設施,無法獲得詳盡的線索。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疏于管理、看管,未盡到物業服務義務,導致原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案件雖立案偵查,但尚未偵破。
被告辯稱,原告財產被盜,是因犯罪行為所導致,不屬于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物業公司只能負責小區內的共同安全秩序,不能對業主家中的財產安全負責,且原告的損失依據不足,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物業公司的訴請。
家中遭賊,這個鍋物業該背嗎?
審理結果
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在該案中,物業公司為小區業主提供的是物業管理服務,承擔公共秩序維護管理職責。原告張某家中被盜,是由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所致,應追究實施盜竊人的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原告張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犯罪行為進行預見和制止,超出了其能夠防止或制止的范圍。
其次,盜竊案件發生后是否能夠偵破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原告主張由于小區監控設備損壞致使被盜案件無法偵破,但財物不能追回與物業管理沒有直接關聯性,故原告主張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云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未提起上訴,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這種保安服務內容一般來說并不包括對住戶室內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也并非是對小區內特定的人、財、物予以管理。業主家中被盜,直接責任人是盜竊者,物業公司只有在其職責范圍內未盡到安保義務,且其失職行為與被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會按照其過錯程度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物業公司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對小區實施了相應的公共秩序維護安保措施,履行了相關安全保障義務,則物業公司無需承擔責任。